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