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民航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