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第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第五条 民航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登记和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不合理限制的,…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