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0年12月4日《关于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民航际字第3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