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3. 第四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依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代表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