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依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