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