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中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国家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