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