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中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