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7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 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是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一次性测绘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第十五条 来华测绘成果的管理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来华测绘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