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