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该机构情况介绍;
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
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
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
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该机构情况介绍;
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
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
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