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