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