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