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