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十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条 外国机构拟终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书面告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日内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