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批准文件到期并拟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到期前至少30日,持原批准文件和本规定第六条所述材料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更新批准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