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审批 第九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审批 第九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拟变更机构名称、产品种类或者传播手段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