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九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