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