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