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