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办事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批准、报告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11月26日发布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