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