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