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