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