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