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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代表机构只能在所在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变更办公地址。

代表机构应当自变更办公地址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新办公地址的电话和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