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代表机构更换或者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自更换或者增减人员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被任命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