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原代表处自动撤销,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代表处的工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