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撤销的,应当由代表机构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