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一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