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二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二条 外国保险机构申请指定总代表处,应当提交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总代表处的设立程序与代表处的设立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