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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保险机构申请指定总代表处,应当提交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总代表处的设立程序与代表处的设立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