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十条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过3个月仍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的,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