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九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