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