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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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