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