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