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