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收养组织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