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分别交纳登记费、公证费。登记费、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中国收养组织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规定。

收养人可以与送养人协商支付被收养人的抚育费。收养人向社会福利部门支付的抚育费,只能用于改善福利院设施,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