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收养登记证书;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