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
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
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