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