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令第14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股东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
第十三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四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本…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证券公司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