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