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